黄冈师范学院课程大纲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0-16作者:浏览次数:1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打造“金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规范和改进课程大纲的制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其制定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课程大纲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学院制订与修订课程大纲,教学学院审核学院课程大纲,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检查、验收课程大纲执行情况,受理课程大纲变更申请。

第四条  学院是课程大纲管理的主体,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实施课程大纲管理。学院专业负责人安排课程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与修订课程大纲,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是课程大纲制定与修订的责任主体,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以及课程大纲模板和要求,组织本专业或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评价课程大纲,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六条  制订与修订要求

(一)同步性。课程大纲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配套制定与修订,并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

(二)导向性。课程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应体现“学生中心”,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功能,注重学生健全人格塑造,体现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

(三)产出性。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大纲,使课程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印证课程目标的达成。

(四)科学性。专业负责人和课程组老师在制定与修订课程大纲前,要加强研究、充分研讨,使课程大纲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又能反映学科最前沿成果,遵循持续改进的理念,增强课程大纲的科学性。

(五)规范性。课程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和格式规范、定义正确。编制过程和审核程序符合规范。

第七条  主要内容

课程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适用专业、课程学时、课程学分、选用教材、主要参考书目、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和课时安排、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成绩评定、课程资源、大纲执笔人、参与人、制订依据、执行对象等,其中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考核等要素中必须体现和落实课程思政,具体以当年下发的大纲模版为准。

第八条  制定与修订程序

(一)培养方案定稿后,学院成立本科课程大纲编制领导小组,安排专业负责人组织制定与修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大纲,并按课程类型分类编制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实验和实习实训类课程大纲。

(二)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本专业基层教学组织,主要是教研室或课程组教师(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负责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经过课程组教师充分讨论后,由课程负责人执笔制定,并经过下列程序:

1.明确专业毕业要求。明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分解的具体指标点,找寻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2.科学确定课程目标。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确定课程目标,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联系;

3.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

4.合理选取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选取能够体现课程目标的考核方式。

(三)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不同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一个大纲,并作说明。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大纲。

(四)课程大纲完成后,教研室组织初审,由专业负责人组织教研室教师进行审议,合格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字,经审核的大纲,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定,经专业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

第九条 执行要求

(一)经审批后的课程大纲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应严格按课程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大纲,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应按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二)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定出课程大纲,经专业审核、所在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三)经批准后的课程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熟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学生应该知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在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专业负责人组织论证,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条  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以及教育部发布5类教育专业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等。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课程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参与人员为本专业学生、课程组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代表。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反思、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校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评价,每年评价一次。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专业负责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对于评价结果中已明确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为我校本科各类专业。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研究生教育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