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8-13作者:浏览次数:863

各学院:

为进一步优化专业布局,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落实“四新”建设,根据五部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202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5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属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2312号)要求,学校开展2023年度本科新专业申报工作和专业调整备案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新增普通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在717日至831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申请。关于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申请的操作程序要求见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专门要求(见附件6和附件7)。

2023年已停招的专业需补交一份学院《关于某专业2023年停招的情况说明》。

二、申报原则和基本条件

1.优先支持深化“四新”建设,对现有专业升级改造,培育交叉融合的新兴专业;

2.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急需紧缺学科专业以及我校学科发展定位同时有办学能力的专业;

3.优先增设区域经济发展急需的新兴产业相关专业

4.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三、申报要求

1.各学院应做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本单位专业结构布局,结合“四新”建设要求,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申报,鼓励设置学科交叉、急需紧缺的新兴专业。

2.各学院申请设置的新专业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具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依托,有稳定的社会需求、科学的培养方案、较为充足的实习基地、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申报医学学位的医学类专业还需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设置许可。

3.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基本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材料。

4.2023年开始,2024年拟申报的新专业,需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未申报和未备案的专业第二年不得申报。请凡有2024年新增本科专业意愿的学院,需提前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定位,做好专题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按时提交材料。

、进度安排

1.816日前,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并由院长签字)提交至教务处教研科(厚德楼206),电子版发送至694633312@qq.com邮箱。

1)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附件4);

2备案专业需提交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审批专业需提交审批专业汇总表(见附件2);2023年停招专业需提交停招专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及停招情况说明(说明模板见附件8)。

3)其他必要补充说明材料。

2.818日前,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申报新专业负责人现场汇报答辩。

3.823日前,报学校审定,网上公示一周

4.830日前,完成教育部网上填报。

、其他要求

1.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认真研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材料。专业目录请参考附件5

2.各学院应不断加强现有专业的内涵建设,不宜过分追求专业数量的增加,确保新增专业后不影响本学院各专业生师比。

3.对存在办学条件明显不足、质量保障乏力、毕业生就业率较低等情况的专业,亦可论证后按规定提出停招或撤销报告

4.需注意,在830日前,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以及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zwfw.moe.gov.cn)进行审批。申请设置以上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以及申请撤销专业等均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gdjy.moe.edu.cn)进行备案。

          教务处

                                   2023812


附件1.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

附件2.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

附件3.停招专业申请汇总表

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附件5.202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附件6.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7.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属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附件8. 停招或撤销专业情况说明

附件1-8.zip